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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将出台公积金新政 购房贷款提高至40万元

发布时间:2015-05-12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获悉,我市将出台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新政,降低公积金贷款发放和提取门槛。

  会议要求,要灵活把握住房公积金政策,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资金,真正让干部职工受益。

  今年,我市计划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达到75%,年底结余资金不超过14.17亿元。加上当年归集资金和当年贷款回收资金,201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将释放资金近20亿元,可望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据悉,我市将出台一系列措施激活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已确定的措施包括: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到20%,扩大公积金贷款群体;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县市区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启动装修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延长购房申请受理时限,职工购买首套房,由原来的购房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贷款,延长至购房之日起5年内可申请贷款;取消再贷款间隔时限,由原来还清贷款需满两年才能再次申请购房贷款,修改为还清贷款后可立即申请购房贷款;同时,简化担保手续,增加受托贷款银行服务。

  公积金提取的标准也将放宽。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职工下岗、提前退休、低保家庭都可全额提取。职工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每年1万元租金标准提取。对办理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当年缴存的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用于归还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对用房产抵押担保办理公积金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一次性全部提取公积金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主要成员新购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自2015年起,异地购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原标题:咸宁市将出台公积金新政 购房贷款提高至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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