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国家的司法救助政策,谢谢检察官为我们伸张正义,谢谢你们使我全家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2017年11月23日, 未成年被害人小灵的奶奶在收到发放的三万元救助金后,专程赶至武穴市检察院向未检检察官表示感谢。
2016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中午,小灵(女,13岁,智力残疾二级)在路边斜坡处玩时被邻居柯某带走并被猥亵,致使其处女膜8度外伤性损伤。
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一年。经审查,武穴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该认定自首情节,量刑畸轻,提出抗诉。黄冈市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黄冈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未认定自首情节,改判原审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三年。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小灵的自身状况、家庭情况符合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条件,便及时将被害人生活状态、实际困难、心理情绪等相关材料向控申部门移送,为其提交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着坚持公正救助、及时救助的原则,武穴市检察院迅速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积极落实司法救助经费,为被害人小灵争取到了三万元救助金。这也是武穴市检察院首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
如果将涉罪未成年人比喻成“迷途羔羊”,那么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就是“受伤的花朵”。为了让花朵绽放如初,武穴市检察院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为遭遇不幸的未成年人及家庭驱散心理、生理阴霾,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