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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十余位村民视频举报 2千多万征地款遭截留(2)

发布时间:2015-04-19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据了解,上述男性工作人员叫谢守峰,由镇文化站借调到新滩开发区管委会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视频中,谢还对村民称,“如果这笔钱发到你们村里是没有息的”、“5年以内这笔钱给你们”。

  官方回应

  借贷给了一建筑公司去年一年利息190万

  4月15日,在洪湖市新滩镇政府,上述视频中出现的谢守峰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谢守峰出示了一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年】46号文)。谢解释道,据此规定,“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款应留在村集体,安置补偿费发给村民。考虑到46号文中“原则上安置补助费倍数高于土地补偿费倍数”这一要求,将原本属于村集体的分了一部分给村民,村民由此误以为总补偿费标准为19820元/亩。

  谢称,2000多万元由村集体在镇里财政开了专户。“这笔钱还在,当时是想拿去进行公司运作,但还没实施。”

  但是,记者就此向该镇党委书记董本福核实时,得到的回复却是,“这笔钱借给了镇里一个建筑公司,去年一年的利息190多万”。不过,他强调,这笔钱之所以没分给村民,主要是为了村民以后的养老、医疗着想。“村民反映称这笔款项毫不知情,可能是村里没来得及开群众大会,村干部没有宣传解释到位所致”。

  律师说法

  私自挪用应追究责任如何使用需村民同意

  村民土地被征收,所得补偿款应归村民所有,其它组织无权截留。”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丁爱辉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如果被截留和挪用,首先应依法追回,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追回损失,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即便是村集体的钱,我们也应该享有知情权吧?”多位村民称,2014年,听到邻村的亲友说起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才知道还有一笔补偿款没拿到。

  对此,丁爱辉称,村民对这笔集体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不知情,存在知情权被侵犯的问题。而且,土地管理办法的确将征地补偿费分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但并没有明确划定哪部分给村集体,哪部分给到村民个人,更不存在比例。对于补偿款的分配,只要征得村集体里全体成员同意,既可以由村集体代为保管,也可以分给村民个人。此外,村集体资金如何使用需要获得村民同意。因此,这笔资金不是不可以借贷给公司,而是要做到公开、透明、合法,而不是由哪个组织或个人私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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