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洪湖一男子租赁某汽车公司的汽车后,抵押汽车借款还赌债,受害人报案后,该男子被逮捕归案。洪湖法院对这起案件公开审理,被告人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法院依法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平某因使用需要,经常在受害人刘某开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使用,并都能按时还车。在实施诈骗之前,平某有赌博恶习,早已在外欠下不少赌债。当平某发现刘某新购置了一台用于家用代步的崭新“凯美瑞”轿车时,迫于欠下赌债的压力,平某决定铤而走险,萌发了用租赁汽车来抵还欠款的念头。尔后,平某也经常租用该新车,并通过各种借口,从受害人刘某处取得了该车的相关证件。2016年7月29日,平某再次租用该车,三日后将该车抵押给武汉某投资公司借款现金人民币75000元。借到钱后,平某还了一部分赌博债务,余下的钱又被他输个精光。还车时间到了,平某的电话联系不上,人也找不到,随即刘某通过车上的GPS定位系统找到了该车,并发现该车已被武汉某投资公司租赁给他人使用,刘某这才发现上当,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洪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汽车租赁行业的从业人员,在经营中应首先注意,一定要登记租车人员身份及租车用途。汽车租赁公司不能仅考虑经济利益,更要注意核实租车人的驾照、身份证,了解去向和路途时间,留存相关资料,并加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容,签好租赁合同,明确要约。再次,发现承租人有异常行为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