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67岁的老汉张某某因非法保管、持有枪支被判刑。
张某某为宣恩县椒园镇护秋队员,2016年5月,依法申领一支单管猎枪(编号:0120050002** )。其好友向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酷爱打猎,又苦于没有依法办理持枪证,便私自购买两支单管猎枪让张某某保管。张某某自认为有一合法持枪手续,便非法保管了上述两支猎枪,殊不知已出现一证持三枪的违法情形。
去年11月3日,张某某携带3支单管猎枪,准备同杨某某、向某某等6人到椒园镇石马村山林打猎,没想到在石马村三组村级公路上,被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鉴定,张某某持有的3支猎枪性能良好,具备杀伤力。侦查中,公安机关扣押了张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无编号猎枪及猎枪子弹四发。
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年满67岁,属老年人犯罪,法院酌定从轻处罚。结合张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关亦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涉案猎枪二支、猎枪子弹四发,未随案移送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张某某自己有一份合法持枪证,本想打法律的擦边球,铤而走险帮朋友非法持有、保管猎枪,却最终触犯了法律,为自己招来了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