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员接受检查
将两名不满4岁的儿童留在校车中,自己下车去加油,近日,建始一位校车驾驶员因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被交警处以罚款200元,记2分的处罚。
4月12日上午,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点车辆管理组下乡巡逻时,发现该县长梁阳光幼儿园一辆号牌为鄂Q86**8的校车正在加油站加油,出于安全考虑,民警上前对此校车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车上留有两名幼儿及两名老师,校车在加油过程中,车上幼儿并没有下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交警当即教育驾驶人,车辆在加油过程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幼儿由于心智不成熟,观察力和体力不及成年人,在危险刚刚发生时,无法立即察觉,在危险扩大时,不能迅速逃脱,风险更大。因此管理条例规定,校车在加油时,幼儿不能留在车上,而要下车等候。驾驶人在接受交警的安全教育后,认识到自身行为危害性,自觉接受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