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季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继续追缴季某某盗窃的剩余现金返还给被害人。
季某某,男,1995年出生。2016年8月、2017年3月,两次因犯盗窃罪被拘役三个月、五个月。今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季某某在宣恩县珠山镇盗走田某某山地自行车。5月19日凌晨7时许,季某某在珠山镇贡水路某网吧盗走黄某手包内205元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部分退赃,均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季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量刑情节,故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涉案自行车已起获并被归还给田某某,涉案现金165元也已还给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