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4日晚上9时许撬门进入该县长潭河乡兴隆村某户人家,在其家中做饭并住宿一晚,同时在二楼主卧室内盗得红金龙牌香烟一包。经鉴定,现场遗留烟头的DNA与陈某某DNA相吻合,所盗得的红金龙香烟价值人民币10元。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量刑情节,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