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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一男子驾驶报废车上路致1人死亡 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10-17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行驶的交通工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为了保障行驶安全,国家对机动车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机动车到了报废年限,车主就应当停止使用,向交管部门主动申请报废、注销登记。否则,如果继续使用或者转卖他人,就可能受到处罚或者带来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

  2018年3月2日,蔡某无证驾驶“嘉陵牌”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由深圳工业园向东津吕寨村方向行驶。行至东津新区鹿鸣路唐庄村路段,碰撞行人刘某(男,殁年47岁),致刘某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蔡某先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随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3月5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蔡某负此事故的主 要责任,刘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8年4月17日,襄州区检察院向襄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4月28日,蔡某亲属与刘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刘某近亲属经济损失27.2万元,刘某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蔡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积极施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真诚悔罪,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海刚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官庭后提醒,要实时关注车辆的强制报废期限,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要按照正规程序进行报废。

(原标题:襄州一男子驾驶报废车上路致1人死亡 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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