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11月22日晚,襄阳市南漳县公安局巡检派出所组织警力在辖区新农村路段设立临时执勤点,开展夜查行动。
21时10分许,民警在检查一辆号牌为鄂FR***3的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时发现,该车驾驶人杨某某(男,39岁,南漳县巡检镇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立即对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为7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发现,杨某某曾于2017年1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处过,此次属于第二次酒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杨某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行政拘留6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