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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离婚后11年未见孩子 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9-03-12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楚天都市报3月12日讯(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向昱璇)离婚后,女儿交给父亲抚养。父亲却以各种理由阻挠母亲看望女儿,导致母女11年未见。思念女儿心切,武昌的马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保障探望权。今日,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获悉,经一审宣判,马女士获得探望权,同时规定了具体探视时间。

  2007年7月,马女士与前夫吴某,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约定,1岁半的女儿小艾(化名)由吴某抚养,马女士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万元,马女士可随时探望小艾,吴某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离婚11年以来,吴某及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绝马女士探望孩子,马女士诉称,她和小艾没能一起度过1个新年和节假日。近三年,都不能正常和小艾通电话。马女士说,常年以来母女不能相聚,无法对女儿尽一份母爱职责,也让小艾长期得不到母亲的关爱,给自己的身心造成极大的痛苦,也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思念女儿心切,2018年中旬,马女士将吴某告上法庭。她希望每月可探望女儿1到2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及第三周的周六和周日两天,并可将孩子接出去共同居住。同时,能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孩子的寒暑假探望孩子,并可将孩子接出去共同居住,寒假及暑假与孩子居住的时间分别不低于15天。

  洪山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马女士与吴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约定“马女士可随时探望小艾”,虽然未约定具体的探望时间,但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吴某不能妨碍马女士行使探望权。遂依法判决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最终约定具体探视办法,规定马女士在相应时间内接送孩子,每月探视孩子两次,每次两天。每年寒假小艾随马女士生活10天、暑假生活15天。

(原标题:母亲离婚后11年未见孩子 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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