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4月10日讯 (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牛腾州)前妻离世后,男子邓某续弦,与黄某结婚,并将之前的房产通过赠与行为登记为夫妻双方所有,邓、黄二人各占50%产权。然而好景不长,邓某的第二次婚姻再次遭到变故。在进行房产分割时,其女儿小珊(化名)和小静(化名)竟然发现,父亲将房子的一半产权赠予给了黄某。两个女儿认为邓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因为房产是母亲留下的,自己应享有继承权,遂将邓某和黄某告上法院。近日,汉阳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邓某和两个女儿所有,另外,三人对黄某作出相应补偿。
邓某与前妻陈某育有小珊和小静两个女儿。1999年,陈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未留遗嘱,所以陈某依法继承了夫妻二人的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
妻子离世后,邓某认识了比自己小18岁的黄某。2004年,已步入六旬的邓某想找个老伴,共度晚年,于是与黄某登记结婚。2016年,邓某与前妻的老房拆迁重建,获得了一套新房。邓某和黄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搬进了新房,同时,邓某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赠予的形式将房屋50%的产权登记在了黄某名下。
然而好景不长,2017年,邓,黄二人因感情不合在法院调解下离婚。离婚时,邓某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房屋的一半产权仍归黄某所有,另外一半归两个女儿。
这时小珊和小静才发现,房屋50%的产权已经被登记到了黄某名下。姐妹俩了解后才得知,2016年父亲就已经私自将房屋的50%赠予了黄某,并完成了登记。她们认为,房子是母亲生前和父亲的共同财产,母亲离世后,自己也应该享有继承权,所以父亲的赠与行为无效,遂将邓某和黄某诉至汉阳区法院。
近日,汉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某辩称,邓某在2016年就已经将房屋的50%产权份额赠与自己,并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该赠与行为有效并已完成,所以二原告主张赠与行为无效不合理,请求驳回。
两原告认为,母亲去世后,自己也有房屋的继承权,但父亲在未经自己的同意下,擅自将房屋通过赠与的方式,将50%产权登记在黄某名下,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的母亲在离世前没有立遗嘱,但原告仍然享有房屋继承权,所以邓某在未经女儿的允许下,将房屋赠与他人,该赠予行为无效。但鉴于邓某赠予黄某50%的产权已经转移登记,并产生了法律效益,所以黄某应依法享有该房屋1/4的产权。法院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一审判决,涉案房屋由邓某和两个女儿各享有1/3的产权,同时,三人分别补偿黄某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