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的车出了事故,保险理赔却遇到难题。日前,郧西男子张宇历经4年维权,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2012年,朋友袁某向张宇借用车辆,不料发生车祸,对方车辆驾驶人李某死亡,张宇的车也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醉驾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
张宇见责任相对方已死亡,便向其小轿车所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要求赔付,但保险公司以车辆受损是第三人过错造成,只在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承担补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后张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袁某在事故中应付的责任进行赔付,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张宇车辆总损失的30%。保险公司按照仲裁裁决向张宇履行了赔偿款2万余元。张宇对此表示不服,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郧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于是撤销了仲裁。紧接着,张宇再次申请仲裁,被裁决不予受理,后张宇到郧西县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无论袁某及第三方对事故承担多大份额的责任,张宇要求保险公司直接理赔,保险公司应依据发生效力的保险合同先行向张宇进行赔付,再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宇剩余的车辆修复费用。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日前,张宇从法院领取了4万余元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