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因周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十堰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初至2015年5月,郧西县个体工商户周某多次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大量假冒的“云鹤”牌精致碘盐用于零售和批发,销售范围涉及郧西县共计20余万人口的3个乡镇。2015年9月10日,经十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周某销售的假冒“云鹤”牌精致碘盐中碘含量为零,氯化钠低于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周某累计购进此类假冒碘盐34.07吨,案发后被行政执法机关扣押12.447吨,经其销售流入市场的有21.623吨。郧西县是湖北省碘缺乏病分布地区,根据该县疾控中心和湖北医药学院专家意见,长期食用缺碘食盐,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6年10月,十堰市检察院向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周某销售假冒碘盐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既未书面回复也未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十堰市检察院就该案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