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时,不慎被炸伤左眼,京山村民徐某将卖烟花的商店、京山区域烟花经销商及鞭炮厂告上法庭,索赔9万余元。近日,京山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4年5月31日,家住京山的徐某在村里购买了一箱名为“笛音花语”的组合烟花,在燃放烟花时烟花冲出将其左眼炸伤。事发后,经医院诊断,徐某为“眼睑挫伤、眼球挫伤、外伤性眼前房出血”。徐某前后奔赴两家医院,住院一个多月,共花费治疗费用17000余元。
2015年4月10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为外伤致左眼部损伤,遗留左眼低视力2级,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90日、护理期限30日。徐某遂将卖该烟花的商店和京山区域的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
京山法院经过调查后,追加了该烟花制造厂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经徐某申请,对该烟花质量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烟花产品标识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单筒内径超标、筒高超标,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
近日,京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鞭炮厂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由于燃放烟花行为本身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徐某承认其在燃放前并未阅读产品说明,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判决由鞭炮厂承担80%的责任,徐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后,判决鞭炮厂赔偿徐某经济损失66870.94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