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由多名人员组成的诈骗团伙,利用买来的个人信息,在全国多省份多家银行办理储蓄卡、信用卡等银行业务,再将办好的卡在网络上进行销售以获取利润,这一看似美好的“致富梦”最终被叫醒。今年8月7日,湖北红安县公安局在接到某银行报警后,成功抓获李某、张某、李某某、蒋某、闫某、孟某(女)等6名犯罪嫌疑人,查获他人身份证20张、银行卡19张、手机卡30张。
冒名开户被识破
2017年8月7日下午,红安县公安局上新集派出所接到辖区内某银行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一位男性客户前来要求开立银行卡,审核身份证时发现,身份证照片与本人有较大差别。工作人员通过身份证联网核查显示该客户身份证的信息真实有效,但经过询问,开卡客户对身份证的具体信息并不十分清楚,且东张西望,表现得异常紧张。工作人员怀疑该客户并非持本人身份证开户,随即报警并拖延时间留住该可疑男子。民警迅速出警,将该可疑男子进行询问。
两小时三次出击 团伙成员齐落网
经初查,该男子蒋某,山西人。其交代了自己在网上购买他人身份证件,冒名办理多张银行卡,并交代还有三名同伙在银行附近的一辆赣E牌照的“荣威”轿车内。民警又迅速前往,将另三名可疑人员李某某、闫某、孟某(女)抓获,连车一起带回派出所调查。在车内,民警发现有大量储蓄卡、信用卡、POS机、手机卡及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经审讯,四人均交代他们利用网上购买的身份证,辗转到全国各地银行办理各类银行卡,然后把开好的卡转卖给了名为张某和李某的上线,并告诉民警张某和李某就藏匿在红安县城区某宾馆内。民警立刻前往该宾馆,在该宾馆408房间内将两人抓获。
至此,红安县公安局民警两小时内连续三次出击,一举抓获团伙作案成员六名。
身份证100元一张 卡贩子出售达千元
经查,6名犯罪嫌疑人为山东、山西、河北和辽宁等外省籍青年。今年年初,孟某在北京某网吧做收银员,李某某、蒋某、闫某三人经常去孟某所在的网吧上网,一来二去四人就熟识了。今年6月,李某某结识了一张姓网友,并从对方那里获取了一条快速“致富”的门路:在网友张某和其同伙李某那里,以每张100的价格购买到他人身份证后,到各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再将办好的银行卡转卖给二人,从中可以赚取不菲的差价。6人商议后一拍即合,随即辗转河北、河南、江西、湖北黄冈等地,先后来到数家银行,非法办理银行卡及配套的网银等业务。团伙成员李某某以300元一套的价格收取蒋某、闫某、孟某三人办理的银行卡,再以500元一套的价格卖给张某和李某,张某和李某最后以每套卡800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
9月15日,李某、张某、李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揭秘“售卡”黑色产业链
售卖银行卡,仅仅只是方便顾客存钱吗?据警方介绍,被售卖的银行卡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派上用场:
第一是用于诈骗。我们常遇到的骗转账电信诈骗,骗子使用的收钱卡号通常都是四处收购来的,专门用于诈骗和提款。
第二是洗钱。有些人为了达到接受汇款、转账、消费、送礼等目的,以逃避可能的检查,于是动了歪心思,去购买别人的银行卡。
第三是逃税。一些私人企业先买进大量银行卡,然后通过银行的工资发放系统给这些银行卡发工资,然后迅速取出,从而在账目上虚构了大量的成本,实现了逃税的目的。
第四是网店刷信用。信用炒家需要大量以不同身份证开立的银行卡购买店铺的产品,来逃避网站监控。
第五是利用信用卡取现。利用他人身份办理出来的信用卡,然后刷卡套现取现。
警方提示:
信用卡、储蓄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冒名办理或者出售信用卡更不被法律所允许。《刑法》第177条第2款明确规定,冒名办理、收购倒卖多张银行卡属于犯罪行为。当前,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犯罪嫌疑人利用购买他人银行卡转移赃款,因持卡人与使用人脱节,加大了案件侦破难度。为此,警方郑重提醒公民要注意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向他人提供借售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免为不法之徒开脱罪责,最终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