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村民李甲(化名)因工友打牌与对方发生争执,扭打中抓伤工友下体,致其轻伤。近日,大冶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甲管制一年。
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甲在茗山乡某建筑工地宿舍内休息,工友李乙(化名)挂上电灯准备打牌,李甲认为电灯招惹蚊虫影响休息,于是与李乙发生口角。双方继而扭打在一起,李乙将李甲压在地上,李甲将李乙阴囊抓伤。经法医鉴定,李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今年1月,李甲主动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他向李乙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甲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李甲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