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阳市工商局开发区工商所根据消费者投诉,成功调解一起霸王条款合同案,为消费者追回2万元定金。
今年6月18日,家住枣阳市新市镇的张女士看中了位于枣阳市襄阳路某楼盘,当即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并交了2万元定金。随后,张女士发现《房屋认购协议书》中“其他约定”部分印制有“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无权要求退房、换房,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书,定金不予返还”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本协议书的最终解释权”等内容,张女士感觉此内容属于霸王条款,于是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退还定金,遭到拒绝。7月13日,张女士到开发区工商所投诉。
经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方便快捷地签订合同,顺利完成商品房销售,自行印制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并对协议书中的“付款方式”和“其他约定”内容进行了处理。其中,“付款方式”部分的内容强调“定金”性质,“其他约定”部分的内容强调“拥有最终解释权”,在与消费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时,没有对上述预先拟定的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自行印制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中的“其他约定”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责令该公司退还张女士2万元定金,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查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