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漳法院审理了两起交通肇事相关案件,一案被告人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一案程某被判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83261元。
据悉,2017年11月13日,程某受姜某的雇请,驾驶无牌证“大运牌”正三轮摩托车载姜某,由九集镇吴家集村9组至1组。行至吴家集村2组路段时,车辆偏驶路左,翻入小河中,致姜某受伤。后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程某当庭自愿认罪,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可酌情从轻处罚。
姜某亲属陈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另案审理后认为,程某致受害人姜某死亡,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5845元。但鉴于本案肇事车辆是货运三轮而非客运车辆,同时副驾驶座位为程某自己改装的,安全系数较低,姜某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程某10%的赔偿责任,即程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383261元。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交通肇事是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主要杀手。很多事故的发生就是由于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规”以及“交通规则”而造成的。一幕幕触目惊心的后果应当引起我们每个人的警醒,切记万不可酒后、吸毒后、无证以及无牌照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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