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恋爱,谎称有关系能帮助他人调动工作,骗取他人财物,近日,南漳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据悉,1990年出生的陈某系南漳县武安镇人,曾于2008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刑满释放。回到家乡后的陈某,并没有改邪归正,又于2015年5月使用化名,通过网络与雷某相识。陈某对雷某谎称其在南漳县教育局工作,并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雷某恋爱。2015年6月开始,陈某以为雷某找关系通过教师考试面试、帮忙给雷某调动工作、做生意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雷某钱款共计57205元。而在骗取雷某钱款的同时,陈某也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另一个人。2016年5月,陈某通过雷某与周某相识。陈某谎称可以帮周某调动工作,于2016年5月—8月先后7次向周某索要钱款15600元。2016年8月,雷某发现陈某已婚并有小孩,要求陈某还钱被拒。 2016年10月,雷某报警。2016年11月,南漳县公安局将陈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