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燃放烟花引起的伤人致残案,近日由谷城法院公开审理。因烟花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法院判决烟花的经销商、代销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4年1月底,谷城男子曾某在县城某烟花店购买了一箱烟花。一周后,曾某在门前燃放时,其中一支烟花突然从下端横射,恰好射中了观看的男子康某。造成康某额骨及前颅底粉碎性骨折,左眼完全失明。
悲剧发生后,先后住院治疗39天,花去医疗费7.3万余元。经法医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烟花经销商明某向康某支付医疗费2万元,便不再赔偿,为此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时查明,曾某所购烟花,系经销商明某送至代销店销售,烟花无合格证明,外包装印有生产厂家和地址,但与生产厂家和工商登记的地址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烟花经销商明某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烟花提供给他人销售,而代销店疏于对进货产品检验验收,导致所销售的涉案烟花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在燃放时伤人。
两方过错明显,对损害后果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曾某作为消费者,无证据证明其在燃放烟花时有过错,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烟花经销商明某、代销店两方共赔偿康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