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湖北新闻网! 湖北游记 湖北风情
武汉新闻 洪湖新闻 麻城新闻 武穴新闻 广水新闻 利川新闻 安陆新闻 应城新闻 松兹新闻 当阳新闻 宜城新闻 枣阳新闻 枝江新闻 宜都新闻 嘉鱼新闻 大冶新闻 石首新闻 赤壁新闻 黄石新闻 十堰新闻 宜昌新闻 襄阳新闻 鄂州新闻 荆州新闻 孝感新闻 荆门新闻 黄冈新闻 咸宁新闻
当前位置: > 湖北新闻 > 襄阳新闻 > 男子燃放烟花伤人致残 法院判决两卖方担全责

男子燃放烟花伤人致残 法院判决两卖方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一起燃放烟花引起的伤人致残案,近日由谷城法院公开审理。因烟花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法院判决烟花的经销商、代销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4年1月底,谷城男子曾某在县城某烟花店购买了一箱烟花。一周后,曾某在门前燃放时,其中一支烟花突然从下端横射,恰好射中了观看的男子康某。造成康某额骨及前颅底粉碎性骨折,左眼完全失明。

  悲剧发生后,先后住院治疗39天,花去医疗费7.3万余元。经法医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烟花经销商明某向康某支付医疗费2万元,便不再赔偿,为此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时查明,曾某所购烟花,系经销商明某送至代销店销售,烟花无合格证明,外包装印有生产厂家和地址,但与生产厂家和工商登记的地址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烟花经销商明某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烟花提供给他人销售,而代销店疏于对进货产品检验验收,导致所销售的涉案烟花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在燃放时伤人。

  两方过错明显,对损害后果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曾某作为消费者,无证据证明其在燃放烟花时有过错,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烟花经销商明某、代销店两方共赔偿康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8万余元。

(原标题:男子燃放烟花伤人致残 法院判决两卖方担全责)

本站所刊载信息及文章,不代表我站观点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址:www.hbneww.com 湖北新闻网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及文章,部分转载于网络,如果触犯了您的版权和利益,请及时发邮件给我们,我们查证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 邮箱:115342030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