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刘某的拉沙车因平衡轴断了坏在运输途中,修车部老板杜某前来修车,车还没开始修,拉沙车在卸沙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损坏严重,刘某诉请被告杜某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近期,襄阳市襄州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修车前,卸沙出现倾翻事故
2016年2月26日晚,刘某在河南拉沙行驶过程中,因车辆平衡轴断了坏在路上,刘某经人介绍联系了杜某前来修车,杜某到现场后告知刘某要把车上的沙卸下开到修车部才能换轴,并约定修理费1000元。之后,杜某就用自己带的千斤顶及枕木钢板把车厢支平,刘某雇请的司机便上车欲将车厢升起,刘某和杜某都认为这样不太安全,却没有制止。车厢在升起的过程中,千斤顶及枕木倒了,车辆发生了侧翻,致车厢、驾驶室变形报废,大梁、二梁等变形还将路边一电线杆砸断。
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刘某诉称,车辆损坏后,其多次找到杜某商量维修及赔偿事宜,杜某仅同意赔偿2000元。其不得已找到一家修理厂修好,造成修理费、停运损失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杜某予以全额赔偿。
杜某辩称,不是自己指示司机上升车厢,因现场不适合修车,需将车辆弄到修理处才能修理,但刘某的车上装有沙,卸车不是自己义务,刘某的车辆没到自己的修车部,与其修理合同还未成立,自己用千斤顶及枕木钢板把车厢支平的行为只是帮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被告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请杜某为其修车,杜某到现场后就修车方式及刘某应支付的报酬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形成承揽合同。即杜某辩称为刘某车辆打平只是帮工的事实,不能成立。
刘某车辆系平衡轴断了,车辆不能行驶且车厢内装沙,需卸掉沙后才能修理。虽然卸沙不是承揽合同约定的承揽人义务,但杜某作为专业从事修车人员,对于千斤顶等支撑本案事故车辆的处置明知不妥,对于司机上升车厢的行为未加制止,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由此给刘某造成损失,杜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车主,对司机上升车厢的行为未加制止对损害加过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杜某的赔偿责任。杜某作为从事机动车辆修理的专业人员,技术经验,风险防控能力比刘某和司机丰富,在卸沙过程中引起车辆倾翻受损过错较大。对原告刘某车辆倾翻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杜某赔偿刘某诉请合理部分的60%。
法院遂判决杜某赔偿刘某损失3.5万余元。此案宣判后,被告杜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