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瘫痪,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公司却迟迟不执行。8日上午,南漳法院执行局5名执行人员顶着寒风,前往城关镇车家店村,为瘫痪民工卢康(化名)送去了39.2万元执行款。
卢康是南漳车家店村人,2012年2月受雇于某纸业公司从事粉料工作,同年8月28日晚,卢康驾驶机动三轮车在上夜班途中,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受伤。后经鉴定,卢康为交通事故伤残一级,失去认知辨别能力,四肢瘫痪,终身完全护理依赖。
今年1月,县法院判决被告某纸业公司赔偿卢康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39万余元。某纸业公司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卢康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得知申请执行人卢康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其妻患有内风湿疾病,常年需要靠药物治疗。卢康也伤残严重,瘫痪在床。对此,南漳法院院长罗华山同志高度重视,要求执行干警加大执行力度快速执结此案。
执行人员一方面通过电话多次与某纸业公司联系,促其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另一方面辗转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对某纸业公司的财产情况展开全面调查。最后,终于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某银行的存款39.2万元,迅速将存款扣划至法院账户,用于执行本案。
考虑到天气寒冷、卢康身体状况和居住地距法院较远等实际情况,12月8日一大早,该院执行局陶铁军局长、副局长吴军带领执行人员专程为卢康送去了39.2万元执行款。当卢康的妻子接过执行款时,激动得连声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