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男子持刀行凶,逃窜后被警方抓获。昨悉,男子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陈女士和丈夫租住在襄城西门桥附近。6月14日中午12时许,陈女士和小姑子一起,骑电动车途经西街附近时接到丈夫电话,小姑子停下车,陈女士站在一旁接听。此时,一名中年男子突然冲过来,对着陈女士后腰连刺数刀,陈女士倒地呼救,男子迅速向鼓楼商场方向逃窜。过路市民赶忙拨打110、120。陈女士被送医后,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当日,民警抓获47岁的行刺男子杨某,却发现其精神异常,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变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1月7日,检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襄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故意伤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时,杨某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某的亲属赔偿了陈女士经济损失10万余元,得到了陈女士的书面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精神病患者伤人,为何仍需担责?昨日,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解释,杨某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该案主审法官也表示,虽然杨某作案时发病,但仍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从他行刺后立即逃窜可看出,其行为存有主观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