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拖拉机,男子石某被民警查获。昨悉,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石某提起公诉,石某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今年3月28日晚,民警在樊城区长征路清河桥头路段设卡盘查。晚9时20分,民警发现,石某驾驶的农用多功能拖拉机车速很快,拦停后发现石某满身酒气。随后,抽血检验结果显示,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我开的又不是小汽车,你们凭什么抓我?”石某认为,自己开的是拖拉机,不能定为酒驾。随后,民警向其进行了普法宣讲,认识到错误的石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石某交代,当晚,他在亲戚家吃饭,明知饭后要开车回家,但因为不懂法,还是喝了酒,不想,回家时被民警查获。
昨日,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市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而石某驾驶的拖拉机属于机动车的一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