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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禁渔期汉江里电捕鱼 被法院判处罚金3万元

发布时间:2016-08-09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男子无视禁渔期规定,在汉江里电捕鱼。昨悉,樊城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男子李某被法院判处罚金3万元。

  李某在鱼梁洲开有一家餐馆。去年4月24日下午2时许,他喊上厨师李某和朋友胡某,开着快艇进行电捕鱼。不一会儿,李某等人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现行。执法人员查获蓄电池、升压器等非法电捕捞工具和已捕获的10公斤江鱼。

  昨日,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每年的4至6月是汉江禁渔期,禁止一切形式的非法捕捞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内陆水域禁渔期内,如果只是简单捕鱼,比如钓鱼,要达到500斤以上或价值5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使用禁用的电捕工具等,不管捕了多少鱼,都应被立案追诉。

(原标题:男子禁渔期汉江里电捕鱼 被法院判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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