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西陵区步行街城管中队对辖区某公司开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我市实施《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后,因不履行公司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开出的首张行政处罚单。
据了解,该公司长期在公司闲置的待开发地块堆放垃圾作为临时中转点,由于管理不到位,场内存在大量暴露垃圾及污水外溢。随着夏季来临天气转热,场内堆积垃圾腐败发酵,临街而过散发的阵阵恶臭让过路行人掩鼻,并且蚊蝇滋生影响周边环境。城管执法部门在接到反映后,一方面督促该公司立即对场内垃圾进行清理转运,一方面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卫生保洁职责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接到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负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填写承诺书,表示将加强内部管理,严防此类现象的发生,并对现有垃圾转运形式进行了调整,采取垃圾桶直运方式减少滞留,并依法在银行缴纳罚款。(记者 杨春艳 通讯员 詹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