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宇邀约陈鸣等参与户外活动,并联系赵平等人参与,杜宇在此次户外活动中起到了牵头、召集作用,其应当对何复成意外摔伤致死的事故承担一定责任。赵平、刘凡二人虽然进行了实地探路,并与远安当地驴友了解确认登山的可行性,但其未充分考虑参与人员是否均具有登山经验等情况,亦未充分考虑登山风险的存在,故二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其余六人对户外活动中由徒步继而转为登山,均未提出异议,并积极参与登山,对意外事故的产生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皆存在一定过错,但程度较轻。
死者何复成作为具有户外活动经验的人,应当对登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合理预判,由于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和防范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相应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鸣赔偿110000元;杜宇赔偿30000元;赵平、刘凡各赔偿20000元;其他6人各赔偿15000元;其余损失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延河介绍,确定户外活动中意外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应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如纯属意外事故,各参与人没有过错且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各参与人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受害方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如其他参与人在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中具有一定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案件中,组织者、探路者以及踩石者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