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春运最后一天,孝感交警直属四大队肖港中队强化路面管控,连续查获5起“失驾”重点违法行为。
“失驾”人员是指曾经取得过驾驶资格,但因法定事由被禁止驾驶机动车,一般来讲都是属于存在严重过错的,发生过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具体包括:因醉酒驾驶而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员在处理非现场违法行为时,如超速50%以上而被一次性扣除12分,被违法处理窗口暂扣其驾驶证;驾驶员因发生交通事故、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驾驶证被暂扣的;驾驶员因逾期未审验、未换证等原因造成驾驶证被注销的。
9时30分,饶某驾驶鄂K**578小型汽车在107国道辖区路段被查获。经查,驾驶人饶某的驾驶证处于暂扣期间,民警依法对其记6分,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10时10分,邓某某驾驶鄂K**699小车被查获,其驾驶证状态为“停止使用注销”,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
10时38分,刘某某驾驶鄂K**229小车因其驾驶证逾期未参加审验,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
10时45分,都某驾驶鄂K**V26因驾驶证逾期未换证,被民警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以下。
11时11分,袁某驾驶鄂K**010因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拘留15日以下。
随着私家车人均占有量的增加,以及对酒驾、醉驾、毒驾的大力查处,“失驾”人员这一群体数量不断增加。“失驾”人员仍驾驶机动车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失驾”等同于“无证驾驶”,当“失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拒绝理赔。因此“失驾”人员驾车发生事故多会选择逃逸,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会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失驾”人员不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人员,他们已掌握驾驶技能,并且大多已养成驾车出行的习惯,对驾车的依赖会助长其侥幸心理,违法行为具有“易发性”,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警方提醒:“失驾”人员不要心存侥幸,会开车不等于能开车;“失驾”人员家属要加强对私家车的管理,不要让“失驾”人员在失驾期间驾驶车辆,“失驾”隐患多,饶幸心理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