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2月28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牛腾州)七旬老人散步时被金毛犬扑倒导致肱骨骨折,住院25天,产生费用11万余元。半年后,老人再次入院因心力衰竭去世。家属称老人去世与半年前的“狗扑倒”有直接联系,索赔40余万。汉阳法院认定,老人被狗扑倒受伤与死亡之间参与度为3%,狗主人应赔付前期医疗费用11余万元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等费用8000余元。近日,武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在汉阳某小区开店的黄某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2016年4月5日下午,黄某让其店员帮忙在小区周围遛狗,在遛狗时由于没有系绳,与正在散步的李婆婆相遇,金毛犬将其扑倒摔伤,事发后黄某带李婆婆到医院治疗。李婆婆被确诊为肱骨骨折,需住院治疗,黄某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25天后,李婆婆出院,治疗费用合计11万余元。同年10月,李婆婆因病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心力衰竭,于同月因呼吸循环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李婆婆的儿子周某找到黄某,认为其母的去世与被黄某狗扑伤有直接关系,要求黄某赔偿李婆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6万余元。双方因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3月,汉阳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李婆婆被狗扑伤后的伤残等级,以及李婆婆被狗扑伤与其死亡原因进行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李婆婆因严重肝功能障碍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不排除被狗扑倒受伤后因营养不良导致肝脏疾病进展有一定加促作用,考虑参与度为1%-5%。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婆婆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1万余元应由黄某承担。另外,基于本案事实和司法鉴定意见,酌情认定李婆婆被狗扑倒受伤与死亡之间参与度为3%,黄某应赔偿李婆婆第二次住院治疗至死亡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7470元与家属精神损失费1500元。
原告周某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精神,本案不应考虑参与度,应全部支持死亡赔偿金,一审判决赔偿金过低,于是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武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否应考虑参与度的问题,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结论合理,一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妥。另外,上述指导案例涉及的是交通事故赔偿,而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赔偿,并非同一类型,综上所述,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