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孙婷婷通讯员张红泽刘珂)王某拖欠22名农民工工资51万元逃匿,被列为追逃人员才投案自首。昨日,记者从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获悉,该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4年4月,B 公司将某工程的泥工以班组承包形式给了王某,由王某负责请工人并管理施工现场。2015年9月工程完结后,B 公司多次通知王某办理余款结算手续,因对结算单价提出异议,王某拒不办理。由王某招来的22名粉刷工人向青山区人力资源局投诉,反映B 公司拖欠其2015年3月至9月工资51万元,并持有王某出具的工资清单条。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审查后认定,王某拖欠工人工资共计51万元,其承包的该工程总价为148万元,B公司已向其支付了123万元。因对单价有异议,王某在工程完结后并未领取余下25万元,剩余拖欠工资26万元也由王某承担。2015年12月,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青山区检察院认为,王某在发案后离开武汉,更换手机,无法联系,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
2019年1月20日,王某投案自首。最终,多方协商决定,由王某家属将欠款26万元存入青山区人力资源局的专用账户,而B公司则将余款25万元付给该局账户,再由该局和王某具体核对后共同发放给被欠薪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