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酒后乘坐的士车,途中身体不适、下车呕吐,却不料坠桥身亡,死者家属“讨说法”无果,一纸诉状,将的士代班司机、车主和出租车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死者家属近百万元,三被告喊冤不迭。法院一审判令司机赔偿死者家属32.9万余元,车主和出租车公司负连带责任。近日记者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司机无责,撤销一审宣判。
女子坠桥身亡 家属将司机告上法庭
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武汉女子徐某在汉口某酒吧饮酒后搭乘吴某驾驶的出租车,欲返回位于武昌的家中。当车行至武汉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桥路段(距汉阳桥头堡80米)时,徐某称身体不适要呕吐,主动拉开车门想要下车,吴某就减慢速度,将车停在路边,徐某独自下车呕吐,吴某则在车上等待。不料等吴某再回头,没看到徐某,就下车寻找,结果发现徐某已从十多米高的桥面坠下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吴某明知徐某醉酒意识不清醒,却任由她下车,对乘客的安危疏于防范。不仅如此,司机在严禁停车路段停车,是导致徐某坠桥死亡的主要原因,不停车徐某就不会死。另外,吴某和车主陶某、吴某的用人单位汽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协商赔偿无果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5.8万余元。
一审司机承担50%责任 车主和公司负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中,司机吴某回忆,徐某确是在汉口某酒吧门口上了他的车,一上车她就不停哭诉受了委屈,情绪很不稳定,“不一定是醉酒的状态,我觉得更像是吵过架的”。至于为何让徐某下车吐。吴某表示自己没有赶她下车,是徐某自己拉开的车门,“事发当天正好过元宵节,上桥的车流量很大,为了保证乘客的安全,我打开双闪灯,慢慢将车靠边停下。车门一拉开,她就在蹲在地上呕吐,离车很近,我并不知道她会跑到桥栏杆那边去。”吴某向法院表示,在整件事中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公司提出,案发时司机是在长江大桥的人行道边停车,是一个安全场所。而且大桥及栏杆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高度约为1.2米,徐某身高不到1.6米,非攀爬不能越过,吴某对徐某坠桥的危险无法预见。即使证明徐某当时是醉酒状态,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酒后行为并不应免除其民事责任或增加他人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司机、车主、公司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以吴某停车的地点是在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桥处,为车辆禁停路段,以及吴某明知徐某情绪不稳定却任由其独自下车到桥边呕吐,对徐某所处的危险未予以适当注意为由,认为吴某对徐某的坠桥身亡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令吴某赔偿死者家属32.9万余元,汽车公司作为出租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陶某作为该车辆的承包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院二审判定司机无责 撤销一审宣判
2018年6月,吴某、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双方当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并允许徐某下车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事发地点禁止停车的规定是基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而非防止行人从桥上坠落。况且吴某停车地点距徐某坠桥处的桥栏杆之间还有一定宽度的人行道供行人通行,桥栏杆本身也有一定的高度和宽度,即使徐某当时存在酒后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以事发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也不能认为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会导致徐某坠桥身亡的可能性,即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与徐某坠桥身亡之间并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吴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8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生活中与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相同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一般生活中的“因果关系”,与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只有以一般的社会认知和经验水平,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才具有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如果造成乘客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司机的违法行为与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间是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但是,司机违法停车地点与大桥栏杆之间还有人行道,说明该区域是允许行人正常通行的,从一般社会人的认知水平来看,司机的违法停车行为并不会导致乘客坠桥的后果,所以,即使该违法行为在客观上为乘客坠桥创造了条件,也不能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要保障一般社会参与者的行为自由,如果侵权责任成为随时可能从天而降的行为风险,那么社会上人人都因为担心这种风险而不敢进行社会行为,那样只会让法律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束缚,也与法律的初衷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