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张祖华 黄浩)因欠下债务,武汉男子欲跳轻轨自杀,致轨道交通一号线全线列车停运40多分钟,沿线近30万乘客滞留。近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以扬言跳轨自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今年2月8日下午4时46分许,一男子从汉口友谊路轻轨站下行方向(往汉口北方向)站台处进入轨道区间,翻上一侧挡板,欲跳轨轻生。站务员发现异常后,迅速上报情况,并靠近该男子安抚其情绪,劝导其不要作出过激行为。
下午5时许,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接到报警,迅速组织警力奔赴现场,制定周密方案处置。武汉市公安局指挥调度中心随即调集附近派出所、警务站及交通、消防等部门前来支援。现场民警一边与男子沟通,劝其冷静,一边寻找时机施救。下午5时30分,两名民警趁男子打电话放松警惕瞬间,进入轨道区间,成功将其救下。
事发晚高峰时段,轨道交通一号线上下行双向断电停运长达40多分钟,沿线32个站点、6个换乘站约30万乘客滞留。警方出动多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路面交通方圆两公里严重拥堵,交通瘫痪,因为拥堵造成群众110报警达19次之多,严重影响了友谊路轻轨站周边的正常公共秩序。
事后,民警跟进调查发现,这名男子姓姚,现年33岁,因欠下6万余元债务,自觉愧对父母妻儿,精神压力特别大,因此产生了轻生念头。
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杨明介绍,自杀一般属于个人行为,不追究责任。但如果因为自杀而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就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姚某拒不接受现场人员的劝阻,并持续用手机与其家人联系,给老婆发微信说将要成为网红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姚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汉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