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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新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选址在居民楼

发布时间:2018-08-03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等房屋作为校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教育教学内容也有了明确规定……昨日,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这意味着,在武汉市开设民办培训机构有了新的“硬杠杠”。

  截至2017年底,武汉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共460余个,年招生数超过20万人次,常年在校生约14万人,专兼职教师近8000人。2004年,武汉市教育局制定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并于2008年首次进行了修订。新标准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校舍面积标准有所降低

  在培训机构的硬件方面,“不得选址于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在校舍面积上,将原标准的500平方米降为3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两档。其中,开展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开展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或者仅开展‘一对一’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武汉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培训”的场地,依据其耐火等级最多不超过3楼。

  为方便社会机构办学,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只需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不需办理消防备案或许可,这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武汉市培训机构行政审批中的一大难题。

  教学内容有明确规定

  对于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新标准适当调低了要求,一般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高考复读学校的开办资金不低于150万元。按以前的标准,一般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新标准最大的变化是,对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机构类型相匹配,选用教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其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等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今年3月,武汉市开始施行《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者承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不得将机构内部举办的竞赛或者考试、测试结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针对各种“超纲教学”“提前教学”也采取了监管措施,要求培训机构在审批时,将教学计划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还要公布教学计划,接受社会监督。

  公办学校教师禁入

  新标准对培训机构的教师也有规定,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武汉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在职教职工不得在培训机构任职。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省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对于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不再强制要求持有校长任职资格证,只强调应具有相应学历和管理经历,这相对于其他类别民办学校对校长的资质要求有所降低,但更切合行业实际。

(原标题:武汉出台新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选址在居民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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