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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遇离奇车祸致残 法律援助帮其获210多万赔偿

发布时间:2018-05-29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楚天都市报5月28日讯(记者卢成汉 通讯员贺玲 姜建明)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突然滑动,将一名年轻女子撞成残疾人。在新洲区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下,她获得了210多万元的赔偿。28日,伤者告诉记者,赔偿金已到位140多万元。

  2016年4月25日下午6时许,23岁的新洲区阳逻街女子向萌(化名)从居住的幸福小区出门,行走到高潮变电站门口附近时,一辆轿车从她背后将其撞倒。

  经过鉴定,构成一线伤残,她永远无法站起来了。

  这一离奇车祸是如何发生的?新洲区交警部门调查得知,新洲某农电服务公司的职工李某,驾驶单位的车辆行至事故路段时,将车停在一个上坡处,随后人下了车,但车没有熄火,导致车辆后溜,从背后将向萌撞倒。

  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查,李某所驾车辆车主为武汉新洲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事后,李某先后支付了42余万元医疗费,但表示“因家庭经济状况,无力赔付大额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

  不得以,向萌的丈夫曾先生向新洲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湖北乾泰律师所李超律师承办此案。

  如何尽可能地保护伤者的权益?李超在法庭上提出,如果单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李某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在公司有过错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依照交通故事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数额相对较大。如果不能赔偿到位,伤者后续治疗都成问题,给其康复带来不利。但由于司机李某赔偿能力不足,如果让其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可能兑现赔偿金。

  李超认为,李某作为公司的员工,用车行为应被认定为行使职务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李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7万元,李某所在公司负连带责任,与李某共同赔偿196万元。

  28日,向萌的丈夫曾某告诉记者,截至目前,除去李前期垫付的42万余元,已收到80万元赔偿金,剩余赔偿款分两次付清。

(原标题:女子遇离奇车祸致残 法律援助帮其获210多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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