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晚传媒·武汉晚报12月14日讯(记者陈奇雄)一名女大学生深夜乘坐出租车时,不慎将一部苹果8手机遗失在车上,手机被司机捡到。她在支付给出租车司机1000元钱酬金后,出租车司机才将手机归还她。
戴同学是女生,在武汉某高校大三就读。今天,她拨打武汉晚报新闻热线,讲述了她从出租车司机手中领回手机的“艰难经过”——12日早晨4点多,她与两名朋友在汉口吉庆街叫了一辆的士。她坐在后排。的士到达前进四路时,她与两名朋友全部下车。朋友用支付宝付了车费,所以记住了司机的手机号、姓名等信息。下车后不久,她才发现自己将一部苹果8手机遗忘在的士上。
戴同学称,她立即用朋友手机给自己丢失的手机打电话,接通了,但无人接听。她转而拔打的士司机电话。的士司机回复她说,“你们下车后不久,我在华南海鲜市场门前又接了一男一女两位客人,他们已下车了。估计是他们拿走了你手机。”她只好报警。
戴同学称,稍后,她与民警一起观看了监控录相,查明该的士司机在撒谎,“根本没有人在华南海鲜市场门前上他的车。”她怀疑司机捡到了手机。
13日上午,她通过定位系统查询手机位置,查到手机出现在汉口堤角小区41栋楼房中。她快速赶到该小区寻找手机,丹水池派出所驻该小区的片警王警官也出面帮助她。王警官说,司机就住在该小区41栋楼里。
戴同学表示,她用朋友手机拨打司机电话,希望司机将手机还给自己。这个时候,司机仍否认自己捡到了手机。没有办法,她就向王警官求援,并承诺:如果的士司机将手机归还的话,自己愿意付1000元钱感谢司机。王警官随后用电话联系到了该司机,并将她的话原样捎给了司机。司机才同意将手机归还她,但拒绝与她见面。司机还提议,“我们将手机与钱都交给王警官,由王警官作中间人,代我们完成交易。”
据了解,13日下午,司机在收到戴同学支付的1000元钱酬金后,就委托王警官将手机归还给戴同学。领回手机后,戴同学越想越生气,她觉得自己不应该给司机酬金。
这1000元究竟该不该给?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明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市民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失主来领取遗失物,或将其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产生的误工费、通信费、照料费等相关费用。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相应义务。享受合理报酬是拾得人法定的权利。当然,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应提倡拾金不昧。
段明强调,拾得人向失主索要报酬时,应该建立在失主自愿给予的基础上,且索要金额不能高于物件本身的价值。但法律禁止拾得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报酬。如果拾得人索要报酬数额过高或使用了威胁手段,失主应及时报警求助。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那么,失主究竟应不应该给拾得者酬金呢?段明认为,对于失主来说,由于自己疏忽大意遗失了东西,若拾到者予以归还,失主应给予拾得者适当补偿,但是补偿额应该与拾得者为此所付出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大体相当。如果拾得者为此还有其他损失的,也可以向遗失者进行主张。在本事件中,失主戴同学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做出决定的,不属于自愿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戴同学在给予拾得者的哥适当补偿后,可以撤销这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