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被闺蜜男友性侵,近日,该男子被江夏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3年,女子赵某某和周某某到湖北武汉某大学上学而相识成为好朋友。2015年,二人相约一起在外租房。此后不久,赵某某交了个在武汉上班的男朋友李某某,三个人经常一起吃饭一起玩,于是在一来二去慢慢的交流过程中,李某某竟逐渐对周某某产生了好感。
2017年6月6日,李某某在中午喝了酒之后,借酒壮胆,带上剪刀、水果刀、网线、胶布等至周某某的租住屋内,将门反锁后强行与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周某某及时报警。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面对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讯问,李某某对其强奸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目前,此案被告人李某某已被江夏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近些年来,未成年女童和女大学生被性侵的案例时有发生,由于此类人群比较单纯,自我防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通常成为某些人的作案目标,甚至更多的成为了身边“熟人”的作案目标。在此,检察官想提醒广大女性朋友,要提高自我保护的警觉性,加强防范意识,谨防你身边的“狼”。如果不幸遭到性侵,要注重保存证据,并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