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网讯(全媒体记者宋效忠、通讯员黄国华、陆成雄)8月31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其刑满后5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省检察院未检办主任夏红称,这起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系全省首例,判决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被告人汪某某系汉川市某小学教师,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间,汪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先后6次对被害人魏某、张某、聂某、吴某进行猥亵。今年5月15日,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汪某某被抓获归案。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本案中,汪某某违背教师职业要求,多次在教学活动中实施猥亵犯罪,应被认定符合从业禁止的条件要求。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汪某某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将丧失教师资格。此案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若只是剥夺被告人教师资格,刑满后其仍可从事培训等相关职业,为了预防再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检察机关扩大保护范围和力度,将从业禁止建议覆盖到教育及其相关工作。(来源:湖北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