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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查获首例驾考替考案 男子代考科二被抓现行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市民刘某碍于面子,代替亲戚的朋友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却未料到触犯了法律。这也是替考入刑后,十堰查处的首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替考案件。

  刘某和王某是亲戚,今年4月中旬,在与王某闲谈时,刘某透露了他在城区一家驾校学习驾驶技术,并且已经通过了科目二场地考试。王某听说后,认为刘某的驾驶技术已合格,便提出请刘某帮忙,代替他的朋友参加科目二场地考试。碍于面子,刘某同意了。随后,王某为了让刘某能顺利通过替考,便主动联系车辆和场地供刘某练习。

  5月3日上午,王某驾车将刘某送至茅箭驾考中心,刘某冒充王某的朋友进入考场开始科目二考试。此时,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民警通过比对,已怀疑刘某有替考嫌疑。“当时不能完全确定,怕出现失误影响考生情绪,就让他先参加考试。”民警介绍,他们迅速将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

  刘某在考试过程中,两次机会均没有通过。考试结束后,民警再次对刘某进行核查,询问他的户籍、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当提及他的相貌与照片不相符时,刘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替考的事实。

  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副所长柯俊介绍,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代替考试罪。根据法律法规,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以及居间介绍、帮助实施代替考试的相关人员,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记者了解到,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十堰查处的首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替考案件。据了解,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前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至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

(原标题:十堰查获首例驾考替考案 男子代考科二被抓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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