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一男子应邀赴饭局,席间大家一起饮酒,酒后该男子出了车祸,不幸身亡。日前,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同桌作陪的6名“酒友”都应承担该男子死亡的责任,均应作出相关赔偿。
去年7月14日晚,田某邀约王某等人到其岳父汪某家吃饭,席间,有两名客人以饮料“代酒”作陪,王某、田某、汪某等5人则在一块喝酒。酒席结束,当晚约10时许,王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结果摩托车不慎撞在路边护栏铁柱上,王某当场倒地,后因伤重不治身亡。案发后,王某的家属请求田某等6名在事发当晚曾陪其饮酒的“酒友”赔偿损失,索偿金额共计近30万元。
郧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案中,6名被告与王某同席用餐,彼此之间有相互劝诫、照顾、注意等义务,但6被告在用餐过程中,明知王某驾车,不仅未劝阻其饮酒,反而以互陪的方式共同饮酒;王某饮酒后,6被告既未通知其家属,又未将其安全送到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据此表示,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宴席组织,场地、酒水提供,饮用酒水、饮料等情况,法院经综合分析后,认定死者王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6名被告承担20%的责任,其中,身为主人的田某、汪某各承担5%的责任,两名曾在席间饮酒的客人各承担3%的责任,另两名曾在席间喝饮料作陪的客人各承担2%的责任。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