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小狗的主人柳某赔偿受害人梁女士2000元现金。
2015年12月6日,家住竹山县双台乡罗家村的梁女士骑摩托车在乡村道路上正常行驶,不料同村柳某养的小狗突然蹿出,追赶并咬住梁女士的裤子,导致梁女士摔倒受伤。事后,经罗家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柳某赔偿梁女士损失共计2000元,并为其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2月7日付清。期满后,梁女士携欠条向柳某索赔时,柳某的女儿撕毁欠条。为此,梁女士便将柳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柳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5573.48元。
开庭审理时,柳某辩称追赶梁女士的狗并不是他家的狗,而是流浪狗,他偶尔喂养一下,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柳某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柳某的女儿撕毁欠条,柳某否认小狗为其所有,与事实不符,与情理相悖,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柳某赔偿梁女士损失共计2000元。柳某收到判决书后,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