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堰通报7起扶贫领域违规违纪典型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 2015年12月8日,郧阳区安阳镇寨沟村、李营村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基础工作不扎实、帮扶力量不对等等问题,被市委点名通报批评。2016年2月26日,郧阳区安阳镇党委分别给予安阳镇寨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先策,李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何仁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安阳镇安阳中学校长王明全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3月10日,郧阳区纪委给予安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杨士权党内警告处分;对安阳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刘富银,安阳镇党委委员、镇长李峰作诫勉谈话处理。
2. 2015年10月,竹溪县县河镇柏树村入户调查走访、贫困户公示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不完善。2016年2月3日,竹溪县监察局给予县河镇副科级干部谭顺斌行政警告处分;竹溪县纪委给予县河镇柏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炳坤,村党支部副书记明安东,村文书张炳全党内警告处分;对县河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杜福礼作诫勉谈话处理,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3. 2015年11月,郧西县上津镇铁箍岭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陈为平未严格按照精准扶贫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入户核查工作,致使其负责的四、五两个村民小组所评贫困户与实际不符。2016年1月20日,郧西县上津镇党委给予陈为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2011年4月,丹江口市大沟林业开发管理区瓦房槽村党支部书记常进军组织村委会干部讨论决定,将丹江口市化医局扶贫帮扶该村的186袋碳酸氢铵肥料按照每袋35元的价格卖给林区农技站门市部,所得款项6510元入村集体账户;林区农技站门市部又以每袋38元的价格卖给瓦房槽村村民。2015年10月29日,丹江口市大沟林业开发管理区党委给予常进军党内警告处分。
5. 2014年9月3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白浪村党总支委员余世友和白浪村十组组长刘清华在未入户了解低保申请人家庭真实收入的情况下,仅凭申请人胡某口述填写调查表,致使胡某违规享受低保。2015年12月18日,白浪街办纪委分别给予余世友党内警告处分、刘清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茅箭区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扶贫办党支部委员王艳丽在落实国家“雨露计划”政策中,对申请对象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导致16人违规享受“雨露计划”补贴资金共计1.75万元。2016年3月16日,茅箭区纪委给予王艳丽党内警告处分。
7.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张湾区扶贫办副主任曹新军、科员金晓艳在落实国家“雨露计划”政策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督办审核把关不严,致使85名非贫困家庭人员违规享受“雨露计划”补助。2016年4月1日,张湾区纪委分别给予曹新军党内警告处分、金晓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市委、市纪委主要领导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查处扶贫领域的违规违纪问题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了新要求。市委书记周霁批示:“驰而不息,重在实效;举一反三,不断延伸”;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胡超文批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市委要求,贴近精准扶贫工作,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件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认真落实周霁同志和胡超文同志的批示精神,以“四个切实”、“四个一批”、“六个精准”的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统领,推进全市精准扶贫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精准扶贫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贫困群众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真正把精准扶贫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以愚公移山之志和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把脱贫责任扛在肩上,把脱贫任务抓在手上,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措施推动精准扶贫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是对标赶趟强化履职。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吃透中央、省委、市委脱贫攻坚精神,对照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制定时间表、作战图,全面落实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逐级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坚决做到责任上肩、常抓在手、落地见效。
三是挺纪在前严肃追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作风漂浮、弄虚作假、履职不到位等违规违纪行为,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形成震慑,为全市精准扶贫工作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