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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暂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居民用电下调1.2分

发布时间:2015-11-18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日前,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全省将全面降低销售电价,降价标准为暂停各地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据此,从10月开始,十堰市居民生活用电下调1.2分/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电)下调1分/千瓦时,农业用电因未征收附加费,价格不变。

  据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客服中心营业副主管李卫军介绍,销售电价由两个部分组成,即目录电价和代征款,其中目录电价反映的是电力企业在电力生产、传输和服务过程中的成本支出,而代征款是供电企业代为征收的款项,由多个小项构成,每个小项都有不同的专项用途。此次电价的全面降低,主要是代征款项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暂停征收,使得终端销售电价随之降低。据悉,暂停收取前,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取标准为生活用电0.012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01元/千瓦时,该项代征款主要承担着市政路灯、城市亮化的建设费用、电费及维护费用。

  暂停征收城镇附加费后,十堰“一户一表”居民用电电费一档阶梯价格由原先的0.57元/千瓦时,降至0.558元/千瓦时,二、三档电费价格分别降至0.608元/千瓦时和0.858元/千瓦时,合表用电居民电费由原先的0.592元/千瓦时,降至0.58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费由原先的最高0.92元/千瓦时降至0.91元/千瓦时。

(原标题:十堰暂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居民用电下调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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