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企业的老板,陈某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采用各种手段逃税200多万元。接到国税机关下达的处理决定书后,陈某不仅不及时缴纳税金,反而潜逃。最终,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法院以逃税罪对陈某作出判决。
50岁的陈某,原系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企业效益不是太好,在2009年至2010年间,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多列支招待费、购进原材料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导致多转成本、多申报成本费用等手段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200多万元。其中:经丹江口市国税局鉴定,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度逃避缴纳税款120多万元,占全年应纳税款的54.28%,2010年度逃避缴纳税款80多万元,占全年应纳税款的25.15%。
发现这一情况后,丹江口市国税局分别于2012年5月29日,2012年6月19日向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面对税务机关处理决定,陈某不仅不理会,反而潜逃外地。2013年12月29日,陈某被福州市公安局抓获,3天后被移交给丹江口市公安机关。2014年1月27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年8月26日,丹江口市检察院以逃税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丹江口市法院依法受理并立案。之后陈某分两次向丹江口市国税局共计缴纳税款80万元,但至今仍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款120多万元。
日前,丹江口市法院对陈某逃税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致使企业采取欺骗手段,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目前,法院以逃税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对其作出罚金30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