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新闻网消息(通讯员 李昌斌)9月22日,松滋大队新江口中队查获一起交通事故顶包案件。
9月17日8时许,中队副中队长李明平带领班组成员在乐乡大道巡逻时,发现号牌为“鄂E43U40”的小车沿乐乡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撞倒道路中央护栏,造成6节护栏损毁,车停在距出事点近200米左右的相对车道。李明平随即通知事故班张兵荣、尹诗超出警。事故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据车主杨某(男)自称由他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围观群众反映,驾驶员是一名女性。处理完现场后,张兵荣迅速走访围观群众,通过与多人交谈,得知是一名女性驾驶人驾车肇事的线索,民警又反复询问杨某,到底是不是他驾驶的车辆,杨某一口咬定是他驾驶的。凭着多年办案的经验,张兵荣觉得此事有蹊跷。
9月18日,周利民、张兵荣通知杨某来中队接受询问调查,在询问中杨某自始至终承认是由他本人驾驶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询问完毕后,张兵荣反复给杨某做思想工作,告知他不要袒护别人,对公安机关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是违法行为,但杨某仍坚持是由他驾驶的车辆。9月18至20日,张兵荣、尹诗超根据杨某交代的行驶线路,沿途查找可能拍摄到该车的监控,并调取了视频监控,经仔细比对高成大道、白云路、乐乡大道监控后取得重要证据,在高成大道原油田大厦门口监控视频中,清楚反映出杨某将车辆交给一名女性驾驶,杨随即离开,女性驾驶员单独驾驶车辆在乐乡大道造成交通事故。
9月21日,再次通知杨某来到中队进行第二次调查,由民警周利民、张兵荣对其进行询问,开始杨某还是坚持由他驾驶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张兵荣将高成大道油田大厦门口的视频播放给杨某观看。杨某观看完后,仍拒不承认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事实。在张兵荣耐心的劝导下,杨某最终交代:9月17日8时40分,他驾驶鄂E43U40小轿车带女朋友孔某从城南菜场出发去上班,驾车沿高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原石油大厦门前路段时,因杨某已到上班店铺,便下车去上班,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女朋友孔某驾驶,孔某独自驾车途经白云路至乐乡大道,在乐乡大道造成交通事故后和他联系,他迅速赶到出事现场,为使孔某逃避无证驾驶的处罚,且能通过保险公司赔偿为目的,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针对杨某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经报上级公安机关裁定,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孔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中队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