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一女子,在熟人向别人借款40万元时她在借条上签名当担保人,不料到期后熟人避而不见,法院只好判令该女子代为偿还这笔巨债。
2013年底,城区商人陈老板夫妇因经营需要,向城区住户王女士借款。当月,王女士通过自己和丈夫的个人账户向陈老板的个人账户共计转款40万元。陈老板夫妇向王女士出具了借条一份,承诺的借款期限是6个月。同住城区的陈老板夫妇的熟人梁小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
借款到期后,陈老板夫妇拒不见面,无奈的王女士只好多次找梁小姐催还借款,但梁小姐至今拒不履行保证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4年12月5日王女士诉至掇刀法院,请求判令梁小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王女士与陈老板夫妇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梁小姐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署名,应当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陈老板夫妇到期不还款,王女士可在到期后6个月内单独向陈老板夫妇或梁小姐索还借款。遂判令梁小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王女士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 2014年6月9日算至本金40万元清偿之日止)。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充当借款担保人,本是热心和好意,但一定要知道个中的风险与责任,慎重地为他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