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汽车租赁市场飞速发展,有人盯上了其中制度不规范的漏洞,多次利用虚假身份信息,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轿车用以抵押借款,并将抵押借来的钱款用来日常挥霍。近日,一男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情回顾:租车作抵押骗钱11万多
33岁的张某是沙洋人,无固定职业。2014年1月15日,张某在长宁大道某租车公司从黄某手中租走车牌号为鄂HCL***的黑色东风雪铁龙世嘉轿车一辆,后冒充黄某本人,以轿车作抵押,向陈某借款65000元(月息8分),张某在分别支付租车租金13000元和借款利息15000元后,于同年4月更换联系方式后逃匿。经东宝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价值68645元。与此同时,1月,张某还如法炮制到重庆市渝中区某汽车租赁公司,持他人身份证租走一辆渝A5D***的蓝色福特蒙迪欧轿车,后将车作抵押借款50000元(月息1角)。张某在分别支付租车租金19500余元和借款利息13000元后,于同年4月更换联系方式后逃匿。而后,该车被找回。经鉴定,蒙迪欧轿车价值63564元。
除了以租车名义,两次骗取他人车辆并贷款外。2009年2月27日至2009年2月28日,张某还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某支行申办贷记卡和国际卡各一张,截至2012年5月25日,共欠本金合计44720.97元,利息65209.27元。
法院判决: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罪名成立
东宝法院认为,张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诈骗案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同时责令张某退赔违法所得44720.97元。
法官提醒:不要因贪便宜落入诈骗陷阱
不法分子针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诈骗手法往往是先伪造身份证件骗租汽车,然后伪造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车辆登记注册证明等相关证件,将租来的车辆抵押借款或者直接出售套现。其实,这种诈骗手法并不高明,只要认真核实,是很容易识别的。法官提醒,汽车租赁公司要认真核对租车人的身份证件,确保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最好向当地派出所报备查询租车人是否有问题。同时,市民不要因贪便宜而接受价格异常的抵押车辆,避免落入诈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