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意司机开车尾随撞上前车,导致自己死亡。因其有重大过错,主要责任由自己承担,雇主只需承担事故的三成责任,赔偿死者家人9万多元。
2014年4月24日上午,司机张师傅驾驶雇主黄老板所有的自卸低速货车满载一车渣石,在沙洋县马良镇一石料厂内,由西向东行驶至一下坡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王师傅驾驶的无号牌大货车尾随相撞,造成张师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月底,经司法鉴定,自卸低速货车事发前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据此,沙洋交警认定,张师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师傅承担次要责任。
今年初,张师傅的家人将黄老板告上法院,要求其作为雇主赔偿死亡赔偿金、扶养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元。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张师傅作为黄老板雇佣的驾驶员是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故其既有权利要求侵权人即案外人王师傅承担赔偿责任,亦有权利要求雇主黄老板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张师傅的家属要求黄老板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黄老板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已为张师傅提供安全驾驶的条件,已经尽到基本管理义务,张师傅作为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则应当安全驾驶机动车,而在本案中他具有违反谨慎驾驶义务的重大过失行为,故黄老板只承担30%的过错责任为宜。
经核算,张师傅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0余万元。根据确定的责任比例,黄老板应赔偿其家人9万多元。遂作出相应判决。
另据张师傅家属的代理律师荣昌平介绍,他们也向事故中的前车车主提出了交通事故赔偿要求,目前已开庭,正等待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