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三人相约到餐馆聚餐,饭后结账,请客人称身上没带钱,要回家取,身边的两位朋友也不愿支付饭钱。无奈之下,餐馆老板报警求助,民警欲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其中一人拒不配合还推拉、辱骂民警。6月15日,记者从荆门市东宝公安分局龙泉派出所获悉,阻碍民警执法的男子受到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11日下午2时许,在荆门城区小银狐巷旁沿河路边经营一餐馆的老板李女士向龙泉派出所反映,有人在她的餐馆吃饭不给钱,要求民警处理。
接警后,民警胡红勤带领协警王露文、成胜利赶到事发地,经询问,餐馆板老板李女士称,中午,3名中年男子在她的餐馆就餐,到结账时,67元钱的餐费竟然没人愿意支付。见事情简单,胡红勤询问现场的三人为何吃饭不付钱?其中一名陈姓男子称身上没有带钱,要回到乡里的家中拿钱后再来付钱。另外两名男子则表示,当天请客的是陈某,他们也拒绝付钱。
你们三人都是朋友,既然陈某中午没有带钱,作为朋友你们就把餐费给支付了。实在不行你们就各自支付自己的钱。”胡红勤与三人商议先行支付饭钱,但三人仍旧不买单。
见状,胡红勤欲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陈某和一食客叶某配合民警坐到警车后座,但另一食客王某拒绝上车,称他没有犯法就不会上警车,并借着酒劲与民警发生争执,继而推拉民警胡红勤,还用脚踢民警胡红勤的腿部、裆部等位置,致使胡红勤手指受伤。但最终,王某被胡红勤和协警王露文强行带上警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王某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依法被处以7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