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荆门9月25日电(通讯员 王金鹏)近日,京山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私力救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县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田某甲、马某某、田某乙各拘役4个月,判处张某某拘役3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田某甲、马某某、田某乙、张某某4人接到所在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指令,“立即赶赴湖北京山,清收另一台二次抵押车辆”。按照公司培训的收车方案,四人携带电警棍、屏蔽器、辣椒水等工具,驾乘一辆由公司配备的小车,从石家庄辗转数百公里来到京山。根据公司提供的大概位置信息,四人于当晚在京山县新市镇某小区找到该车,并对该车实施跟踪,掌握其出行规律。
第二天下午2点,车主赵某现身车内准备外出,早已等在一旁的田某甲上前交谈,称该车为公司抵押车辆,要拿回去。而赵某则坚称该车是自己买的,为自己所有。而马某某、张某某、田某乙趁他们交谈之际迅速上车,三人合力抓住赵某将其拖到车辆后座。赵某见势不妙,大喊救命,田某甲捂住他的嘴,不让其呼救,并威胁:“再动就打死你,要你的命。”
后田某甲驾驶该抵押车、田某乙驾驶公司小车,一前一后,驶离该小区。途中,马某某和张某某搜赵某身,将其手机卡扔掉,而赵某一直被死死控制无法呼救。当天下午3点,眼看赵某口鼻出血,身体虚脱,便将赵拖下车,扔在路边,四人驾车逃回石家庄。
11月30日,马某某、田某乙、田某甲在石家庄某公园附近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2017年1月9日,张某某到京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到案后,四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